关于印发《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学校各单位:
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,严格工作纪律,强化内部管理,提高工作效能,学校制定了《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学习,并遵照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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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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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办法
一、总则
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,严格工作纪律,强化内部管理,提高工作效能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》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》《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》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等有关政策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第二条教职工考勤管理是人事管理的基础和关键,是学校在教学、科研、后勤保障等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和管理抓手,考勤结果是学校审定教职工转正、晋级、考核、奖惩以及选拔使用的客观依据。
第三条考勤范围包括迟到、早退、请假、旷工、出差、挂职锻炼、脱产学习、出国(出境)学习交流、顶岗培训或到企业实践等。
第四条学校实行每周5天工作日制。
第五条学校各单位为考勤管理的责任主体。
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岗教职工。
二、请假管理
第七条请假类别
(一)事假。教职工因私事需在工作日期间离开工作岗位的,可请事假。
(二)病假。教职工因病需治疗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进行疗养的,可请病假。
(三)婚假、产假、哺乳假、探亲假。教职工可依法享受以上相应假期。
第八条相关要求及政策规定
(一)病假。因病请假、续假5个工作日以上的,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有效诊断证明(续假需出具即时诊断证明)。对病假诊断证明,组织人事处每学期要对真伪情况进行核实,抽查率不低于1/3。
(二)婚假。按法定年龄结婚的,享受3天婚假;在公休假、法定假、寒暑假、探亲假(探父母)期间结婚的,不另给假期;婚假期间,工资照发。
(三)产假。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可享受产假和陪产假;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,增加产假60日,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;增加的产假、护理假视为出勤,工资照发,福利待遇不变;保胎假需医生开具证明,按病假对待;难产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;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;产假包括双休日、法定节假日;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,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。
(四)哺乳假。哺乳假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。哺乳期为婴儿1周岁内,每天在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教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;哺乳假视为工作时间,工资正常发放,不影响晋级、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;具体哺乳时间由本人确定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。
(五)探亲假。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,正常上班时间不予审批。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,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;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,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%以内的,由本人自理,超出部分由学校负担。
第九条审批权限
(一)事假。教职工请事假3个(含3个)工作日以内,由单位负责人审批;4~5个工作日,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,报请分管(或联系)校领导审批;超过6个(含6个)工作日,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,报请分管(或联系)校领导签署意见后,校主要领导审批。
(二)病假。教职工请病假3个(含3个)工作日以内,由单位负责人审批;4~5个工作日,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,报请分管(或联系)校领导审批;超过6个(含6个)工作日,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,报请分管(或联系)校领导签署意见后,校主要领导审批。
(三)法定假。婚假、产假、哺乳假、探亲假等法定假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,组织人事处审批。
(四)学校领导班子成员、中层正职干部、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务外出或因私请假的;教职工请假超过15天或因私出国的,按学校《重要事项报告制度》有关规定执行。
(五)中层副职及以下教职工公务外出3个工作日以内,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;公务外出4~5个工作日,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,报请分管(或联系)校领导审批;公务外出超过6个(含6个)工作日,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,所在单位分管(或联系)校领导审签后,校主要领导审批。
(六)单位负责人在审核签批请假事项时,要对请假事由真实性进行甄别,对弄虚作假、欺骗组织的,一经查实,除对请假人从严处理外,还要按照问责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。
第十条请假及销假手续
(一)请假。教职工请假,应按规定根据请假类别提前办理请假手续,填写《请假审批单/准假通知书》(见附件1),并附相关证明材料,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。
(二)续假、补假。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的,至少要在假期期满前1天办理续假手续;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、续假的,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、续假手续,待相关负责人确认理由正当充分后,按请假对待。
(三)销假。教职工休假完毕,应在休假结束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向所在单位请假批准人销假。
第十一条请假管理
(一)事假管理。教职工一个学期内,事假累计10~19个工作日,扣发本人本学期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;累计20~29个工作日,扣发本人本学期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;累计30~39个工作日,扣发本人本学期3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;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,扣发本人本学期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。
(二)病假管理。教职工一个学期内,病假累计30个工作日以内,病假期间按同等人员的平均数计算奖励性绩效工资;累计30~59个工作日,扣发本人本学期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;累计60~89个工作日,扣发本人本学期4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;累计超过90个工作日,扣发本人本学期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。
三、弹性政策
第十二条接送孩子
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,各单位可统筹安排孩子上幼儿园和小学的教职工接送孩子上下学;接送时间每天不得超过1个小时,每周累计不得超过5个小时;孩子上初中之后不再给予照顾;提倡同事之间拼车接送。
接送孩子上下学请假由所在单位负责,经本人提出申请,明确接送频次与时间安排,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后,填写《请假审批单/准假通知书》(见附件1),报组织人事处备案;相关手续须于新学期开学前办理。如遇孩子学校作息时间调整,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。
第十三条文体活动
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,为提高教职工身体素质,可于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内安排文体活动;文体活动时间仍为上班时间,不得离开校内文体活动区域;各单位要安排好值班人员,不得空岗。
第十四条调休
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,对在法定假日或寒暑假加班的教职工,由本单位报请学校分管(或联系)领导同意后,可在工作时间适当安排调休。
四、违反考勤管理行为的认定与处理
第十五条违反考勤管理行为的认定
(一)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视为旷工:迟到、早退超过1课时的;旷会的;无故不上班的;请假未批准擅离职守的;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上班的;请假理由失实不上班的;未及时销假的;不接受工作安排,不服从组织调动,以各种理由不到岗的;挂职锻炼、脱产学习或顶岗培训期间,在规定上班或学习时间内,既未上班、学习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。
(二)单次旷工少于1个工作日,按课时计;累计8课时为1个工作日。
(三)学校组织的会议,旷会1次,按旷工4课时计算;各单位内部组织的会议,根据会议时长,按课时计旷工时间。
第十六条违反考勤管理行为的处理
(一)教职工每学期迟到、早退1~3次,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;迟到、早退4~6次,由所在单位通报批评,扣发本人本学期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;迟到、早退7~8次,全校通报批评,扣发本人本学期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;迟到、早退9~10次,全校通报批评,扣发本人本学期3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,取消其年度内一切评先树优资格;迟到、早退10次以上的,全校通报批评,扣发本人本学期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,取消其年度内一切评先树优资格,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。
(二)教职工每学期旷工1~2个工作日,扣发本人本学期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;旷工3~5个工作日,扣发本人本学期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;旷工6~9个工作日,扣发本人本学期4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,取消其年度内一切评先树优资格;旷工10个(含10个)工作日以上的,扣发本人本学期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,在年度考核中定为不合格等次;连续旷工超过15个(含15个)工作日,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,解除聘用合同。
(三)教师上课迟到、早退、旷课,除执行本规定外,同时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。
五、考勤管理与监督
第十七条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度,按照以下应到岗时间考勤:课程表规定的授课(含实训、实验)时间;学校或所在单位规定的政治、业务学习时间;学校或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议、集体活动、临时安排的工作或其他公益活动时间。
第十八条除专任教师外,其他所有人员实行坐班制度,按法定工作日考勤。
第十九条各单位考勤工作要安排专人负责,做好考勤登记、统计,每周一在公开栏公布上一周的考勤情况,每月1日公布上个月的考勤情况(1日为节假日的,顺延至当月第一个工作日),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考勤结果,填报《教职工月考勤情况汇总表》(见附件2),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,并加盖公章后,连同考勤处理等相关材料报送组织人事处和纪委办公室(监察审计处)。
第二十条出差、挂职锻炼、脱产学习、出国(出境)学习交流、顶岗培训或到企业实践等,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,派出人员单位和职能部门要与派在单位搞好衔接,掌握出勤情况,纳入考勤管理。
第二十一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格管理,秉公办事,遵守请假审批权限,规范请销假手续,健全完善考勤档案,主动接受职能部门的督导检查。
第二十二条对不重视考勤工作,存在瞒报、漏报、知情不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实行追责。
第二十三条组织人事处负责汇总核实各单位每月报送的考勤情况,会同计划财务处落实惩戒规定。
第二十四条组织人事处、纪委办公室(监察审计处)负责对各单位执行考勤规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,督导检查结果与各单位绩效考核挂钩。
六、附则
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,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。与本办法不符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